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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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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14 07:5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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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相应因故。若言此理不周遍,则言此理应有周遍,盖相应因之因素,排除总质二个以上等,唯定为心王与心所二者,如《俱舍论》云:“相应因决定,心心所同依”。复次,以色作为有法,应是染因,是遍行因故。若言此理不遍,则言此理应遍。凡是遍行因皆为染污者,如《俱舍论》云:“遍行谓前遍,为同地染因”。根本不能许者,变为尔之非染因有无边故。
有人说:凡是彼法六因随一,皆是彼法之因。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是于自己聚(集)合体上所有八粒尘质之因,是彼六因随一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应是于自之聚合体上所有八粒尘质之六因随一,是彼之俱生(有)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尔应是尔之聚合体上所有八粒尘质之俱有因,盖尔为集合八粒尘质之体积故。若根本许,仍以瓶作为有法,应非于自之聚合体上所有八粒尘质之因,盖与彼同时成故。复次,以意识作为有法,应是成为自之眷属心所遍行五之因,是彼之六因随一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应如此者,是彼之俱有因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彼作为有法,尔应是尔眷属心所遍行五之俱有因,尔是心王故。
有人说:凡是识,皆是异熟因。为反诘此说,则以眼识作为有法,应是异熟因,是识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所不能许者,是无记性故。
有人说:凡是瓶之能作因,皆是瓶之因。此说应不合理,盖瓶之能作因与瓶同时者有若干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瓶之能作因与瓶同时者应有若干。在经部师,则主张瓶之能作因,有瓶先无新生之因及既已生起又存在等若干种故。
有人说:凡是成为自果之异熟因,皆是异熟因。为反诘此说,则以恶趣之命根作为有法,应是异熟因,是成为自果之异熟因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恶趣之命根作为有法,应是成为自果之异熟因,盖有成为尔之果之异熟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恶趣之命根作为有法,应有成为尔之果之异熟,尔是恶趣之命根故。
有人说:凡是物,皆有尔之四缘。为反诘此说,则以色作为有法,应有尔之四缘,是物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若许,则以色作为有法,应有尔之历缘缘及等无间缘,盖有尔之四缘故。若许,则以色作为有法,应无尔之所缘缘及等无间缘。盖既无尔之所缘缘,亦无等无间缘故,如此每个因理皆成立者,尔是物质故。
有人说:凡是物质,尔之所缘缘及等无间缘应非均无,盖有瓶之等无间缘故。此理若不成立,则言应有瓶之等无间缘,彼瓶之亲近取即是彼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之亲近取作为有法,应是瓶之等无间缘,盖既为瓶缘之一,于瓶之前刹那等无间而生故。此说不遍,则以瓶作为有法,应无尔之等无间缘,盖无尔之相应等无间缘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应无尔之相应等无间缘,盖无生起尔为明识之缘故。若言此理不周遍,则言此理应有周遍,盖所云彼法之相应等无间缘中相应之义者,谓就彼缘与彼果二者之明识相应而言,而所谓等无间缘之由彼缘对其果作为能生明识之一,而于非心识上有彼则不合理故。复次,以瓶作为有法,应无尔之所缘缘,于尔上任何法之相亦不现起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于尔,应是任何法之相亦不现起,盖尔为物质故。前所言应有遍,彼法所缘缘之义者,谓彼法须于彼境相分生起之一缘故。应如此者,盖执青色眼识所缘缘之义者,谓执青色眼识于青色相分上,须是主要生起之一缘;变为彼之不共增上缘之眼根,于执青色眼识之青色相分上,非主要生起之缘,其余心识亦如是类推。
有人说:以变为执青色眼识之增上缘眼根作为有法,尔于执青色眼识青色相分上,应是主要能生之缘,尔执青色眼识,于六处中执青色时,是不共能生之缘故。此说不遍,此因理成立者,彼眼根,于六处中眼识执色处时,是不共能生之缘故。应如此者,由六识缘六境,是不共增上缘之手迹(作用)故。
有人说:六识,从不共增上缘门分辨,应不合理者,盖有变为执声识不共增上缘之舌根故。此理若不成立,则应有变为执声识耳识之不共增上缘之舌根,盖有变为执声耳识增上缘之舌根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应有变为执声耳识增上缘舌根者,盖以舌根作为增上缘,而有闻言之执声耳识故。
有人说:以眼识作为有法,应是意识,是依变为自身不共增上缘意根之识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眼识作为有法,应是依变为自身不共增上缘意根之识,是依变为自身增上缘意根之识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眼识作为有法,应是依变为自身增上缘意根之识,是识故。
有人说:以青色作为有法,应是执青色眼识之等无间缘,是执青色眼识生起明识之缘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青色作为有法,应是执青色眼识生起明识之缘,盖为生起执青色眼识之一,若执青色眼识生起,彼必须生起明识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以执青色眼识作为有法,尔若生,尔应必须生起明识者,盖尔为明而了别故。
有人说:以眼根作为有法,应非眼识之不共增上缘,非眼识之增上缘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眼根作为有法,应非眼识之增上缘,盖为眼识之因缘故。此说不遍者,任何有为法之因缘及增上缘,皆须安立为因义故。
有人说:不应将青色置为执青色眼识之所缘缘,因为不可将青色置为执青色分别之所缘缘故。此说不遍者,盖变为眼识量之所缘缘,必须置自之所量色处,而诸分别则非如此故。应如此者,分别之所缘缘,只须置自身等无间缘上之习气故。
有人说:一切现量之所缘缘,应可置自身所执之每一境,因为从眼识量至身识量中之所缘缘,是置各自所执每一境故。此说不遍,所不能许者,诸瑜伽现量之所缘缘,必须置变为自因之止观双运舍摩他,而一切智之所缘缘,必须置变为自因之三大阿僧祗劫资粮之一,而诸根识则不同故。复次,应无诸颠倒识之所缘缘,因尔之所缘缘安立法合理故。所不能许者,凡是心识,皆有尔之所缘缘故。应如此者,诸颠倒分别识之所缘缘,大部分置自之等无间缘上之习气故,而诸无分别颠倒识之所缘缘安立法,则有多种不同故。应如此者,将一个月亮见为两个月亮根识之所缘缘,乃置为一个月亮及空间也。而见阳焰根识之所缘缘,乃置为砂灰白(蒸气)及阳光也。见幻术(魔术)所变牛马根识之所缘缘,乃置幻术咒及药物资具等有无数故。
有人说:凡是前四果之一,皆是果。为反诘此说,则以解脱作为有法,应是果,是前四果随一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解脱作为有法,应是前四果随一,是离系果故。此理若不成立,则以解脱作为有法,应是离系果,是灭谛故。若言此理不遍,则言此理应有遍,盖离系果与灭谛同义故。若根本许,仍以解脱作为有法,应非果,是常故。
有人说:三恶趣所处之城廓房舍等,是自因不善业之异熟果。为反诘此说,则以三恶趣所处之城廓房舍等作为有法,应为有情相续所摄。是异熟果故。若言此理不遍,则言此理应有遍,凡是异熟果皆为有情相续所摄故,如《俱舍论》云:"有情有记生“。
有人说:凡是彼法之果,皆为彼法之等流果。为反诘此说,则以了解瓶为物之量识作为有法,应是瓶之等流果,是瓶之果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作为有法,了解尔为物之量识,应是尔之果,尔是物故。此理之前半若许,则以了解瓶为物之量识作为有法,瓶应是尔之同类因,尔是瓶之等流果故。所不能许者。瓶与尔不同类故。应如此者,瓶与尔非同类故。
有人说:凡尔是彼之异熟果,尔皆非彼之士用果。为反诘此说,则以恶趣者之命根作为有法,应非自因不善业之士用果,是自因不善业之异熟果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因成立者,盖为恶趣者之命根故。若根本许,则以恶趣者之命根作为有法,应是自因不善业之士用果,是彼之增上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恶趣者之命根作为有法,应是自因不善业之增上果,盖为自因不善业之增上缘故。应如此者,自因不善业是尔之因故。
有人说:以解脱作为有法,应是果,是士用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解脱作为有法,应是士用果,盖为自证(得)无间道之士用果故。应如此者,如《俱舍论》所说故。此理不遍者,盖彼为说一切有部之主张,此时系经部师则不如是主张故。
有人说:凡是尔之士用果,尔皆是士夫,为反诘此说,则以瓶作为有法,尔应是士夫,有尔之士用果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瓶作为有法,应有尔之士用果,尔是物故,若言此理不遍,则言此理应有遍,盖凡是彼物之果,皆为彼物之士用果故。
有人说:以瓶之果作为有法,应非瓶之士用果,是瓶之增上果故。此说不遍,此理若不成立,则以瓶之果作为有法,应是瓶之增上果,瓶是尔之能作因故。此理遍者,如《俱舍论》云:“增上即能作”。
丙二、立自宗
一、讲因;二、讲缘;三、讲果;四、附讲观察有无过及未。
一、讲因分为: 1、讲性相;2、讲分类。
1、能生为因之性相;或谓能饶益为因之性相。
2、分为:(1)亲因及疏因二类; (2)近取及俱有缘二类;(3);从言诠门分为六类。
(1)谓直接能生为亲因之性相,谓间接能生为疏因之性相。就事而言,烟之直接能生,为烟亲因之性相,或谓烟之直接能饶益,为烟亲因之性相。其相依如火者,谓以火为相依,表为烟之亲因,谓是烟之直接能生,为表示结构,此为正确表示结构故。 (2)谓主要能生自之近果之质流,为自近取之性相,按理解,亦可作为近取之性相,其相依为有漏五蕴。谓主要能生非自之俱有士用果之质流,为俱生缘之性相,凡是物皆为俱有缘,凡具等流之物皆为近取。
(3)因从言诠门分为六类,如《俱舍论》云:“能作及俱有,同类与相应,遍行并异熟,许因唯六种”。其各别之性相及相依如次:
谓与瓶既是质异,于瓶之产生又不作障碍之相符事,为瓶之能作因性相,其相依如柱。此从言诠方面分为二种:A、有力之能作因,谓如瓶柱等一切有法。B、无力之能作因,谓如所知,常住,共相等诸无为法。所谓言诠者,为了解凡是无力之能作用,皆非能作因故。谓彼此同时又属质异,彼此之生起又不为障碍之相符事,为俱有因之性相,其相依,谓如俱生之四大属一亲因集合体之眼等五根,属一亲因集合体之糖块味与色,谓能生自之后念(就时间言,即刹那)同类,为同类因之性相。其相依如瓶。谓彼此既相互具五相应,而彼此生起又互不障碍之相符事,为相应因之性相。其相依如眼识与彼之眷属心所受。为能生后念变为自果之与自同地烦脑(染污)之烦恼,为自遍行因之性相。其相依如贪。谓由不善及善随一所摄,为异熟因之性相。其相依如杀生之业。诸无记性非异熟因者,盖由彼等,不能感招异熟果者,犹如腐坏之种子不生禾苗故。由无病善不感招异熟果者,盖彼已离烦恼湿润,犹如离湿润之干青稞粒,不生禾苗故。凡是异熟因,非皆为不善及有漏善随一。盖不善与有漏善虽是异熟之因,但非此二之任何一种故。有是六因者,谓如变为遍行不善之心及其誊属受等遍行五。
二、讲缘分为: 1、讲性相;2、讲分类。
1、能为资助,为缘之性相。
2、分为: (1)因缘; (2)所缘缘; (3)增上缘; (4)等无间缘。
(1)因缘与缘同义。
(2)所缘缘,谓主要能直接生起执青色现量之青色相分,为执青色现量所缘缘之性相。或谓主要能直接生起执青色现量自身之相分,为执青色现量自身所缘缘之性相。其相依如青色。总之,凡青色观待境时自性之任何一种,均成为一体,皆为执青色现量之所缘缘。
(3)增上缘,谓执青色现量主要能直接自在生起,为执青色现量增上缘之性相。其相依,谓如变为执青色根现量不共增上缘之眼根及变为彼不共增上缘之意根。
(4)等无间缘,谓执青色现量主要仅能直接生起领受明了之心识,为执青色现量等无间缘之性相,其相依,谓如执青色现量前念无间所生之注意青色之识。总之,凡是根识,皆有尔之三缘,凡是识,皆有尔之等无间缘及增上缘,凡是根识,皆有变为尔之不共增上缘之有色根(或净色根)者,如《量经》云:“依根说彼名。”凡是意识,皆有变为尔之不共增上缘意根,如《量经》云:“识色依二相,谓眼及意根”。即如引文中所说依意根。以此文义成立上述意义。
三、讲果分为: 1、讲性相, 2、讲正分类, 3、讲从言诠门分类。
1、所生为果之性相,或谓所饶益为果之性相。就事而言,谓火之所饶益,为火果之性相。
2、讲正分类,谓此分为亲果及疏果。凡是物,皆为亲果和疏果。就事而言,瓶之亲果与疏果二者属相违性(矛盾)。以此类推诸有为法。
3、讲从言诠门分为,(1)异熟果,(2)增上果,(3)等流果,(4)士用果,(5)离系果。
(1)异熟果,谓如有漏五取蕴,异熟果与异熟同义。
(2)增上果,谓如不净器世间。
(3)等流果分为二种:A、感受等流果,如虽生善趣,但寿命短促。B、能作等流果,谓虽生善趣,但乐杀生。
(4)士用果,谓如农夫劳动所收获之庄稼,如《阿昆达磨集论佛子注》云:“士用果者,谓如庄稼等”。
(5)离系果,谓如诸择灭。
四、附讲观察有无过及未,就总而言,无过去及未来之性相,盖过去与未来无故凡是成事。皆为现在故。若就事安立,谓就瓶之时间而言,既是已生起又是已灭之相符事,为就瓶时所言过去时之性相。此与瓶之前念产生者同义。谓就瓶之时间而言,既是瓶已成,又是与瓶同时之相符事,为就瓶时所言现在时之性相。谓就瓶之时间而言,既是瓶将生,又是就瓶时言又是未产生之相符事,为就瓶时所言未来时之性相。
瓶之未来,瓶之因,瓶之时已逝,观待瓶已逝等同义,瓶之过去,瓶之果,瓶之时未至,观待瓶未来等同义,就总而言,停止,变易,将生,正生,显现生起等皆无。而烟已逝,烟已停止,烟未来,烟将生,烟正生,烟显现生起等皆有,显现生起之烟,正生之烟,将生之烟,停止之烟,变易之烟,过去之烟,未来之烟等皆无,物无常,刹那,正变易,正停止,显现过去,显现变易等皆同义。此等为随理派经部师之主张。余派未定如此者,有部主张过去业及未来业等。应成派则有主张变易为物等之不可思意之主张。
丙三、断除诤论
彼云:以佛之教作为有法,应是众生之因,是众生之能饶益故。应如此者,彼对众生能饶益故。此说不遍,此理成立者,盖为能除彼等之痛苦故。
又有人说:以能诠声(语言)作为有法,应是主要能生自身近果之质流,是近取故。汝已许此理周遍也。此因理成立者,能诠声为第二刹那之近取故。此理若不成立,仍以能诠声作为有法,尔应是尔第二刹那之近取,尔为具等流之物者,与彼有法为一故。若根本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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