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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丈怀海《禅门规式》的创制及其意义
内容提要:六祖慧能以后,中国佛教中禅宗一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主要体现在后世禅对慧能思想的继承和发扬上,以马祖道一的洪州禅发扬了慧能禅的革新思想,而其弟子百丈怀海则是体现在禅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在禅门规制上,所谓“马祖建丛林,百丈立清规”,怀海一方面在继承马祖洪州宗禅法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禅法特色;另一方面,由于他把握南宗禅的实质精神,所以能别立禅居,建立适应禅门修行的丛林规制。所以说,能在思想和制度两方面对禅宗的发展都作出了独特贡献的禅师,当首推怀海禅师。而本文旨在说明怀海《禅门规式》的创制,以确立他在禅宗史的特殊地位和意义。
关键词:百丈怀海丛林清规禅门规式
作者:若宽,闽南佛学院法师。
前言
在慧能的弟子中,以南岳怀让—马祖道一和青原行思—石头希迁两个法系对后世最有影响。因为马祖长期在洪州(治今江西南昌)传法,所以他的法系被称为洪州宗。弟子百丈怀海适应时代和禅宗迅速发展的形势,创立“禅林清规”,从而使中国禅宗正式确立自己的寺院组织形式和修行规则制度,将中国禅宗推进到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同时,怀海在继承马祖洪州宗禅法的基础上,也形成自己的禅法特色。他所倡导的禅法具有双重特性,一方面突显大机大用,以引导学人斩断情执妄念,使人当下顿悟本心;另一方面又以浅易的大乘顿悟法门接引启示学人。由于他在禅法上的杰出成就,并能领会南宗禅所具有的现实主义精神,所以他能别立禅居,建立适应禅宗修行和发展的丛林制度,推行农禅并重的生活,“一日不作,一日不食”,抓住佛教与社会文化的动脉,致使禅宗虽历经唐武宗强制实行的禁断佛教的“会昌法难”,仍能继续迅速传播。
从百丈怀海身上,一方面,可以看到禅师外显本地风光的洒脱自在,及其内在具足的慈悲与智慧;另一方面,可以看到佛教在经历动乱岁月后自身的发展道路,以怀海发扬的洪州禅,正是回应时代的动脉,发挥马祖开创的“山林佛教”的特色,使禅宗法脉流布,开启五家分灯的端绪。
一、怀海创制“禅门规式”
的缘由与背景百丈怀海(750~814),俗姓王,福州长乐(在今福州东南)人。早岁从西山慧照和尚出家,后在南岳从法朝律师受具足戒。之后去庐江(今安徽)浮槎寺研读经藏,通达戒定慧三学。当时马祖道一(709~788)在南康(在今江西赣县境内)龚公山传法,怀海得知,乃前去皈投马祖,倾心依附,并充当马祖的侍者,深得马祖的器重。[1]师从马祖六年,其门风宗意,多有承继。怀海创制丛林清规,正是对其师创建丛林的继承与发展,创造了农禅合一的僧伽经济制度。到了唐代中期,各种生产劳动已是禅林常课,农禅合一成为固定的传法形式。大致在唐宪宗时期,一个散置中国南北无数浅山丘壑之中的丛林体系得以确立。对于佛陀所制定的戒律,祖师依靠菩萨戒与僧制依时代与社会环境的不同而调整,从而以中国的方式将其转化为中国人的佛教,在历史的进程中最终形成了中国式的戒律——禅门清规。
《禅门规式》又称《古清规》。“清规”是指禅宗寺院组织章程及寺众日常生活的规则,亦即禅宗丛林关于大众行、住、坐、卧等威仪所订定的僧制,为众僧所必须遵守的仪规,类似现代的“共住规约”,是为僧众日常修行的规范,以及僧团组织、行事的依循。因此,“清规”是健全僧团的圭臬。
中国禅宗自百丈怀海禅师创立清规以来,才形成了一个比较系统的丛林制度。百丈怀海参照大小乘经律,制定丛林规矩,广为流行,世称“古规”、“古清规”、“百丈清规”,这是禅宗清规的开始,此后,天下丛林皆依此而为寺院生活的仪则。
佛经记载,佛陀在入灭前曾告诫弟子阿难等人“以戒为师”,“以法为师”[2];告诫:“当于此法中和同敬顺,勿生诤讼”;“我成佛来所说经戒,即是汝护,是汝所持。阿难,自今日始,听诸比丘舍小小戒。”[3]《佛遗教经》也记载,佛陀入灭前教诲弟子:“汝等比丘,于我灭后,当尊重珍敬波罗提木叉,如暗遇明,贫人得宝,当知此则是汝大师。”[4]波罗提木叉为梵文Pratimoksa之音译,指律藏中应遵守之戒律的全部条文,故又称为戒本。另据《五分律》卷二二的记载,佛陀对戒律实施过程中碰到的具体问题也有过教示:“复告诸比丘:虽是我所制,而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皆不应用。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5]
可见,按照佛陀入灭前的嘱咐,僧众必须“以戒为师”,“以法为师”,必须遵守戒律,然而同时告诉弟子,在某些情况下对于某些“小小戒”、“于余方不以为清净者”,是可以搁置乃至舍弃不用的;同时也可根据情况制定一些新的规则要僧团遵守施行,此即“虽非我所制,而于余方必应行者,皆不得不行”。佛教传入中国,戒律也相继传入中国,出家信众按照戒律建立僧团,并且遵守戒律。然而由于中国所处的自然环境及社会制度、文化背景不同,中国僧人在实行戒律过程中又制定若干适应中国国情的“规范”、“制度”等规则作为对戒律的补充,来指导和制约僧团体的日常运作、生活和修行活动。
中国东晋时代,道安(312-395)在襄阳时,已有部分记载“具足戒”的戒本被译出[6],然而《四分律》、《摩诃僧祇律》、《十诵律》等“广律”尚未传入和译出,人们对于戒律中的“犍度”(意为“蕴”、“聚”,相当于“类”)部分规定的有关僧团举行授戒、说戒、安居、忏悔等集会仪式及在衣食住行及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的礼仪等知之甚少。在这种情况下,僧众共居一处,应以何为共住的规范,行持的准绳呢?僧众除了遵守戒本规定的戒条外,尚须制约僧众日常修行、生活的规范。道安法师有鉴于此,特地制定了“僧尼规范”三例。《高僧传》卷五〈道安传〉记载:
安既德为物宗,学兼三藏,所制僧尼规范,佛法宪章,条为三例:一日、行香定座,尚讲经上讲之法;二日、常日六时,行道道饮食唱时法;三日、布萨差使,悔过等法,天下寺舍遂则而从之。[7]
此外,在南方的支遁也制定了《众僧集议节度》,慧远制定了《社寺节度》、《外寺僧节度》及《比丘尼节度》等。直到进入东晋后期以后,印度各部派所传的“广律”才相继传译到中国。
禅宗自初祖达摩,在南朝梁武帝时东行至中国开始,至四祖道信,这个阶段的禅行僧,都各自实践自己的修行,并无一定的住处或修行地点。他们行脚游方,或在深山旷野随地修行。到了道信时代,由于国家的统一政策,把佛教全部归纳在官府的制度下,加以管制,使得情况有所转变。僧众多居住在依戒律管理的律寺或律寺的别院,依律的条例作息。据宋赞宁在《大宋僧史略》上所说:
达摩之道既行,机锋相沟者唱和,然其化之众,唯随寺别院而居,且无异制。道信禅师住东林寺、能禅师住广果寺、谈禅师住白马寺。习一例律仪,唯参学者或行杜多、粪扫五纳衣为异耳。[8]
可见律寺有一定的成规。
在唐朝,由于官寺的设立,普遍带有浓厚的国家统治性格,须遵守各种官府颁布的法令及诵经仪式等,这对于修禅的人不尽适合。到了百丈怀海的时候,这种感觉更加迫切。如《禅门规式》所说:
百丈山大智禅师,以禅宗肇自少室,至曹溪以来,多居律寺, 虽列别院,然于就法住持未合规度,故常尔介怀。[9]
《宋高僧传》卷十载曰:
后檀信请居新吴(今江西奉新县)界,有山峻极可千尺许,号百丈屿。海既居之,禅客无远不至,堂室隘矣! [10]
参禅习禅,追求人的精神解脱和个性的绝对自由,成了知识阶层中一部分人所向往的境界。禅僧越来越多,一方面显示了禅宗的兴旺和发展,一方面也引起了一些具体问题。因为,这时的禅宗虽然兴盛,却没有自己的寺院。禅僧们只是寄居于律寺中,或是在其中别立禅院。禅师们意识到,这会给禅宗发展带来许多不便。物质上的,四方禅客归依者太多,原有的殿堂容纳不下;在思想上,尤其禅宗发展到了马祖道一 “平常心是道”灵活的禅风时期,与律寺戒德庄严的风范大不相同。因此,别立禅居另建禅院,势在必行。于是,怀海折中大小乘戒律制定清规,决定创建新风貌的禅居。宋代杨亿在《古清规序》中追述道:
四来同居,凡圣孰辨。且如来应世,尚有六群之党,况今像末,岂得全无。……且立法防奸,不为贤士,然宁可有格而无犯,不可有犯而无教。 [11]
这是说怀海创制清规另一个原因是为了立法防奸,整肃僧众。
佛教自南北朝至唐朝,虽经几次废佛事件,但又很快复兴起来。然而内在的忧患仍很多,如佛寺占有大量的庄园,僧众免于徭役,寺院经济的发展与膨胀必然影响到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治、经济利益,难免招致来自儒者士大夫的批评,如唐朝官员傅奕、狄仁杰、韩愈等人曾力主排佛。僧团内部结构的复杂化,管理体制的滞后与混乱,如此安定的生活,吸引了一大批谋利或免役之徒涌到寺院出家,滥厕僧数,出现僧众戒律松弛,良莠不齐,素质低落,修道气氛薄弱的现象。这样,佛教僧团的纯洁性遭到严重破坏,所谓“凡圣同居,鱼龙混杂”。在这种情况下,加强佛教僧团的组织管理、经济体制和戒律制度的建设可以说是势在必行。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怀海禅师清楚认识到禅宗面临的形势,决心实行改革,为禅宗发展扫清障碍。他认为应博采大小乘戒律中适合中国国情的合理部分,制定出一部新的制度,因此一部适合禅门修行的规则制度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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