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生命伦理学之研究方法论
当代科技发展一日千里,佛教不可能对此毫无闻问。即使是全心隐修而不欲入世间行菩萨道的修行人,只要是得面对生活(饮食起居、看病吃药、舟车乘载),就得面对科技,因为吾人之食衣住行,无一不仰赖科技成品。而信众的个人生活、居家环境、就学场所、职业场域,更是处处仰赖科技。因此,无论是为了修道者的个人需求、僧团需求、辅导信众的需求,还是响应世间的需求,置身当代科技文明之中的佛教,都无法回避对科技内容的得宜运用与适切反省。 生命科技之发展,方兴未艾;而且挟“知识经济”的威力而所向披靡。基督宗教伦理学界对此给予极大的关注,并不断发出诤言,甚至发为有效的扺制力量。然而相形之下,无论是佛教界还是佛教学界,在这方面涉猎较少。一般佛教徒对尖端生命科技之内容因外行而无从置喙,佛教学者也大都以文史哲之学科见长,未必措心于生命科学之研究。 笔者曾就安乐死、人工流产、代理孕母、基因转殖、干细胞研究、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等诸生命伦理议题,撰为多篇“佛法观点”之论文,兹不重赘其内容。在本文中,拟就该诸生命科技以论述:应如何建立佛教观点的“生命伦理学”,亦即:针对“生命伦理学”(特别是“生命医学伦理学”)相关议题之研究,提供佛教“哲学进路”的方法论。 笔者曾先后撰为二书:《佛教伦理学》(1995)与《佛教规范伦理学》(2003),运用经典以作“教证”与“理证”,建立佛教“基础伦理学”之系统理论,本文拟在前述拙著的基础之上,继续讨论在“应用伦理学”的领域中,就着“生命伦理学”(Bioethics)的相关议题,而作佛法观点之探讨的一些研究要领。 生命伦理学的范围很广,特别是生命医学伦理学(Biomedical ethics)中,牵涉到两难抉择或重大伦理争议的话题,例如:试管婴儿、代理孕母、人工流产、基因筛检、胚胎干细胞、复制科技、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传染病防治、临床人体实验、基因工程、心肺复苏术、安乐死……内容非常丰富。 倘要依佛法观点,对此诸生命科学的单一议题,而作深入之探索,除了必须具备佛教伦理学之系统理论知识以外,还须尽可能搜查经典文献中直接或间接的教证。 何谓“间接的教证”?原来此诸议题,由于事属新兴科技,欲从两千多年来的经教文献中,求取直接教证,当然殊无可能,但这些大都与生命的诞生、延续或死亡有关,因此,诸如佛法如何看待生命之诞生、延续或死亡之类的间接教证,就要尽可能予以搜罗,好能举一反三,间接证成该诸议题的佛法观点。 目前在佛教学界,经教文献的研究资源,取得并不困难。比较困难的还是该诸生命科学领域的专业知识。若取用媒体报道的片面知识,恐有断章取义之过;但若欲求全面理解所有相关科技之研究与实行的每一个环节,这对多属文史哲学术训练背景出身的佛学研究者而言,实未免力不从心。 不惟如此,由于生命科学汇聚了科学界的知识精英,又有各国政府与产业界的庞大财力挹注,因此每一单一议题的研究,都可说是突飞猛进,日新月异。往往论文草就之时,又已有了新的重大进展。 因此缩小范围,本文拟专门论述“生命伦理议题研究”的准备工夫。亦即:除了前述三点,掌握佛教伦理学之系统理论(亦即“理证”)、搜寻直接或间接的“教证”、吸收相关科学知识之外,如何运用佛教伦理学的系统理论,而作“生命伦理学”相关论题之研究?本文之中,即是针对此一问题,而依以下五个脉络,来作哲学进路的解析: (一)“生命”的定义与“人”的定位:佛法到底如何设定“生命”与“非生命”的范围?又如何看待“人”与“非人”的生命?这都会影响到佛家对动物与胚胎、胎儿伦理争议的不同看法。 (二)学科的分类:“生命”的定义,影响到学科的分类。例如:动物伦理研究,到底是属于“生命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的范畴?学科分类,当然也会影响到吾人对动物与胚胎、胎儿伦理定位之分析。 (三)道德关怀之判准:定义了“生命”之后,紧接着要讨论的是:佛法对生命施以道德关怀的判准何在?何以故?判准不同,就会导致道德关怀的对象(是否涵盖动物与胚胎、胎儿)有所差异。 (四)理论检视:在伦理学的讨论中,行为的对与错,除了依前述“判准”以作判断之外,也依各种系统理论以作检视。由于所采用的理论不同,容或会出现相异乃至对立的答案。本文要依佛法来检视一般伦理学的两种系统理论:目的论与义务论,透过这样的理解,吾人将更能辨明:依于佛法之系统理论,应当如何下手进行生命伦理诸般议题之研究? (五)实践纲领:佛法不只是一套理论,而且还有其“中道哲学”的工夫论。本文要说明的是:如何定义“中道”?如何将中道哲学运用在生命伦理议题之中,以作为遂行个人理念或推动公共政策的实践纲领? 以上这些议题,在拙著《佛教规范伦理学》中,大都已有述及,本文拟在该书内容的基础之上,作进一步的论述。 二、“生命”的定义与“人”的定位 如前所述:佛法到底如何设定“生命”与“非生命”的范围?又如何看待“人”与“非人”的生命?这都必须从佛法的基本原理说起: 佛法之基本原理为“缘起”(梵pratitya-samutpada;巴paTicca-samuppada)。缘起,或一般所称因缘(nidana),在体系庞大而内容丰富的佛教教义中,是最为重要的关键词(key word),是最根源而核心的基本原理,也是佛法不共世间其他宗教的思想特色。释迦牟尼佛(zCakyamuni Buddha)悟道而成佛的过程,即是以甚深智慧观照人生,而印证了此一理则。〔详见《杂阿含经》卷一○(大正二,页67上),《中阿含经》卷二四“大因经”(大正一,第578页中-582页上)。此外在巴利藏的《大缘经》(Mahanidana Suttanta),《长部》(Diigha-Nikaya)二,55-57,南传七,第1-15页,以及《大本经》(Mahapadana Suttanta),《长部》(Digha-Nikaya)二,31-35,南传六,第397-403页,此诸经中,佛陀都提出缘起法。〕 “缘起”的定义如下: 如来离于二边,说于中道。所谓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谓缘无明有行,乃至生、老、病、死、忧、悲、恼苦集。所谓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谓无明灭则行灭,乃至生、老、病、死、忧、悲、恼苦灭。 宇宙万象,不论是人、事或物、景(佛法中统称为“法”,梵dharma;巴dhamma),一切不脱“因缘和合”的法则。这样的法则,不是佛陀“创造”出来的,但却是佛陀在无师自悟的情况下,依智慧的洞察力而“印证”并教导出来的。所以说: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此法常住,法住、法界。〔《杂阿含经》卷十二(大正二,第84页中)〕。 无论佛出不出世,万法都循着这样的法则而生灭运行;恒常如此,故称“法住”,普遍如此,故称“法界”。但在此缘起法则下,一切现象(诸行)依因待缘而生灭,故无永恒不变之“常”性;依因待缘而存在,故无独立主宰之“我”性。“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无故彼无,此灭故彼灭”,这原是诸现象生灭之通则,生物、非生物、动物、植物都不例外。但佛陀于“此故彼”的说明之后,紧接着分析的,则是生命依缘起法则所面对的“苦集”与“苦灭”——针对有情,叙述其流转生死且如环无端的十二缘起,及其证得解脱(涅槃寂静)的修持要领。 “缘无明有行,乃至生、老、病、死、忧、悲、恼苦集。……无明灭则行灭,乃至生、老、病、死、忧、悲、恼苦灭。” 在依“缘起”法则生灭于世界舞台上的“诸行”之中,显然佛法特别垂注于“有情”(梵sattva),亦即知情意综合体的生命。进以言之,生命既为知情意之综合体,又何以名之为“有情”而非“有智”、“有意”呢?原来生命最强大的驱策力,正是情感。即使是人类的理智较为发达,意志较为坚强,但人类的理智与意志,往往还是以“为情感而效劳”的成分居多。这方面,经验主义哲学家休谟(David Hume)的看法——“理性往往是情感的奴隶”,颇接近佛法对“有情”的观察。 由于非生物并无生命现象,植物虽有生机,却不如动物之有意识与感情,不似动物有苦乐的感知能力,所以佛法关切的重心,仍是以动物为主的“有情”,由“实然”而“应然”,依有情在生理、心理与心灵层面的实际需要,而提出让生命“离苦得乐”的种种方法——或浅或深的“苦灭”之道。 依“缘起”法则而流转世间的有情,不但有感知能力,而且本能地以自我为中心,在情感方面有炽烈的“我爱”,理智偏执而有牢固的“我见”,意志则永远极度重视自己而流露“我慢”,由是而产生强烈的趋生畏死、趋乐避苦之本能。顺应生命追求快乐之本能,提供“灭苦之道”的佛法,自然会导出“护生”的答案。“护生”所护者,是一切有感知能力的有情,而不能局限在“人”。因此依佛法的理论脉络,绝无“人类沙文主义”(Anthropocentrism)的存活空间。 至于“人”的定位,笔者曾于《佛教伦理学》一书中,援引印顺导师的分析,指出人有“依食而住”、“自我感”与“爱欲”三种有情通性,又有“忆念胜、梵行胜、勤勇胜”等不共诸有情的特性(亦即:知情意三方面的殊胜性)。但笔者也提及:人的“欲诤”与“见诤”都远较其他物种的众生来得激烈。亦即:人类大可不必以“万物之灵”自居。(释昭慧:《佛教伦理学》,第89-117页。) 进以言之,在生命伦理议题的讨论中,涉及“人”之定位,有两点必须注意:(一)就报体而言,不可以有“选民”迷思——不要自恃“人”有前述三种特胜,而将人视为诸多物种中的“选民”,因为“人道”这扇大门,是公平地对所有生命开放的。知情意进化到某种程度,就容易入于人道之中;反之,知情意退化到某种程度,亦有可能重新堕入非人众生的其他物种,乃至饿鬼、地狱道中。(二)就业行而言,不可以只关怀人类——人较诸其他非人众生,确实有较高的道德自觉,但不应以此设限,只将人类认定为道德关怀的对象;反而应该据此认定,人无权像其他动物一样,纯任本能行事,而必须将自己视作具有道德自觉力的行为主体。易言之,人是“道德行动者”(moral agent),但动物包括在内的一切有情,却应被纳为“道德受动者”(moral pati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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