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装了的佛典中国版
佛教传入内地,首先是从翻译佛经开始的、而佛经的原本,在“孝亲”、家庭观念上,则显然与中国固有的伦理道德大相抵牾。 如在父子关系问题上,印度佛典载明母亲的地位高于父亲,表示双亲时采用“母和父”的语序,即母在父的前面;佛典中出现的每个人的名字,也都是子随母姓……印度佛典还规定了双亲对孩子应尽的义务;“1.施与;2.说亲切的话;3.执行在这世上能为人的事;4.对各种事情适切地协助——这些就是在这世上的爱护。如果不执行上述四种爱护,母亲和父亲就不能得到由于是父母而应从孩子那里得到的尊敬和扶养。”这些,对中国的封建父系家长的绝对权威无疑构成了严重冲击,从而与传统的伦理道德形成尖锐对立。 在夫妻关系问题上,印度佛典如《对辛加拉的教导》列举了作为人妻应具备的五种美德:1.“善于处理工作”;2.好好地对待眷属”;3.“不可走入歧途”;4.“保护搜集的财产”5.“对应做的事情,要巧妙勤奋地去做”。这同中国传统的关于女子“教令不出于周门,事在供酒食而已”(《孔子家语·本命解》)以及女子“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仪礼·丧服》)的绝对父权主义、夫权主义和大男子主义也有着相当的距离。 在男女关系问题上。古代印度人和印度佛教都很随便说男女之间的事情,妓女在印度并不敢歧视。佛典中还有妓女母子宣扬佛教思想的叙述以及母女共嫁一夫,后来竟发现该夫乃母亲所生儿子的故事(参见陈寅恪、《莲花色尼出家因缘跋》)。这些显然和中国儒家的男女观念是绝对不相容的。 在主仆关系问题土,原始佛教亦主张“主人要侍候奴仆,奴仆要爱主人”,这反映了对身份低贱的人的平等观念。但这却是与中国封建等级制度的上下尊卑关系大相抵触的。 总而言之,原汤原味的印度佛经将父子、夫妻、男女、主仆等关系都视为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关系,是原始佛教针对婆罗门教等级森严的种姓制度而提出和主张的,但这却同中国儒家由来已久的三纲五常柑去甚远。正是看到这种差异及其可预见到的不良后果,早期的佛经翻译家不得不去花费许多心思,采取选、删、节、增等手法,调整和变更印度佛教原有的伦理思想,使译成汉文的佛经能尽量向儒家伦理观念靠拢甚而同一。 据方立天先生在《中国佛教与传统文化》一书里的介绍,期佛经翻译家主要为印度一西域僧人,他们笔下所出的早期汉译佛经主要有东汉安世高的《尸迦罗越六方礼经》(简称《六方礼经》),西晋支法度的《善生子经》,东晋僧迦提婆的《善生经》(见《大正藏·中阿含经》卷三三)、东晋佛驮跋陀罗的六十卷本《华严经》、约东晋时的《那先比丘经》(译者不详)和后秦佛陀耶含、丝佛念合作的《游行经》和《善生经》(分别见于《大正藏·长阿含经》卷二和卷一一)等。在这些汉译佛典中,译者都作了适应中国儒家伦理道德观念的某些调整或改装。 比如对父子关系,早期汉译佛经将原经中的“母和父”语序统统改成“父和母”,有的地方还增添上“孝诸父母”的一类话。而对原经中关于父母不尽义务就不能得到孩子的赡养的观念,《六方礼经》和《善生子经》便均不予以翻译。方立天还介绍说:后来东晋和后秦翻译的两本《善生经》虽然译出了,但第一,这只是在佛教比较普及的前提下才得以翻译的。第二,这两本《善生经》却加添了印度原本中所没有的句子,如子女对父母:“凡有所为,先白父母”,“父母所为,恭顺不逆”,“父母正令不敢违背”,“自感不违”,“所有私物尽以奉上。此外,《善生经》也添有“唯欢父母”的话。《六方礼经》还具体地叙述了孩子的义务:“一者当念治生,二者“早起敕令奴婢时做饭食,王者不益父母忧,四者当念父母恩,五者父母疾病,当恐惧求医师治之”。这些添加的话,强调了父母的绝对权威,孩子对父母的绝对恭顺,体现了儒家道德观念对汉译佛典的渗透和影响。 对夫妻关系,《六方礼经》对印度佛典《对辛加拉的教 、导》里规定的为人妻的五美德作了修改和说明:“一者夫从外来,当起迎之;二者夫出不在,当炊蒸扫除待之;三者不得有淫心于外夫,骂言不得还骂作色;四者当用夫教诫,所有什物不得藏匿;五者夫休息盖藏乃得卧”。方立天评论说,这种翻译已明显具有中国儒家伦理特色,即已具有丈夫高于妻子、妻子专门侍候、绝对顺从丈夫的色彩。上述印度佛典原文中有“丈夫侍候妻子,妻子爱丈夫”的字句,译文中却改为“夫视妇”或丈夫“怜念妻子”、“妻事夫”、“善敬顺夫”(《中阿含经》卷三三《善生经》)。这样做的结果,便淡化了丈夫对妻子的义务,而浓化了妻子服从丈夫的依附性。 对男女关系,据方立天、陈寅恪二先生以及日本学者中林元先生的研究,早期汉译佛经曾有意删削印度佛典中关于男女性交的论述。1932年。陈寅恪在《莲花色尼出家因缘跋》一文里,特将汉译佛典与巴利文佛典两相对照,指出汉译佛典避开了巴利文佛典里关于“拥抱”、“接吻”等字眼,删除了对妓女的叙述。陈寅恪还说,敦煌写本《诸经杂缘喻因由记》第一篇,叙述莲花色尼出家因缘,但其中就缺莲花色尼出家的关键一节。按巴利文佛典原来的交待,莲花色尼屡次出嫁,因屡嫁而与所生的子女都彼此不复相识,以致后来竟与自己所生的女儿共嫁给自己所生的儿子。莲花色尼发觉后,因极度羞恶而出家。陈寅恪认为,这种论述,因和中国传统的伦理观念不相容而被略去。方立天也指出,印度佛典在涉及男女并称时,有时先列女子,再列男子,即女子在男子之前。而汉译佛典则为了适应当时中国人的习惯,把“女子和男子”用笼统的文字来代替。印度佛典原文的“娶妻”,汉译也改为“娶妻妄”。 对主仆关系,早期汉译佛经也将印度原经中关于“主人要侍候奴仆,奴仆要爱主人”的话语,均改作主人“视”、 “教授”奴仆,奴仆“事”、“供养”、“侍候”主人。如《六方礼经》说:“大夫视奴客婢使”,“奴客婢使事大夫”。《善生子经》说:“长子……正敬正养正安奴客执事”,“奴客执事……供养长子”。《善生经》说:“主子僮使……教授”、“僮使……奉事其主。”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