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广门清答疑“未成年人信教或不信教”——敏感问题解答115
信众问:印广法师,我发现你寺庙有个几岁的小孩,随大人一起拜佛。印广答:
是吗?有什么不好吗?
信众:
未成年人是不可以信教的。
印广:
为什么?
信众:
国家不允许。
印广:
是吗?我还真不知道哇!
信众:
国家明文规定“未成年人不能信教”。
印广:
您能出示一下这个文件,或者告诉我这个文件在哪里找吗?我打听了许多次,都没找到相关文件。
信众:
国家宪法上就有哇。
印广:
宪法怎讲?
信众:
《宪法》第三十六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
印广:
国法所讲,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我们从来没有强制公民信教。不过,你这样说,还不客观、还不全面。
信众:
怎讲?
印广:
《宪法》与《宗教事务条例》还有规定不得强制公民不信宗教”。所以我们也不敢强迫任何人不信宗教。
信众:
许多地方都规定不准未成年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
印广:
这是你的规定吧?我也只是看到过,许多地方有宣“不得强迫未成年人进入宗教活动场所”。
信众:
那你怎么允许小孩进寺庙?
印广:
1.不得强制未成年人信教不等于不允许未成年人信教。
2.“允许”未成年人进寺庙不等于“强迫”未成年人进寺庙。这才是真实国法,并非你那似是而非、道听途说的一套。
信众:
国法是对公民而言,非对未成年人而言。
印广:
小孩不是公民?
信众:
他们还没到十八岁,也是公民?
印广:
当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也就是说他们也是公民,享有公民权利。其第三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也就是说未成年人有参与宗教等的权利。
信众:
你这是典型的“论据真实,论证荒腔,结论走板”。
印广:
愿闻其详。
信众:
《宪法》规定没错,但是,是否能由此得出“未成年人可以信教”的结论?打个比方,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那我们能否得出结论:中国儿童作为中国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所以可以结婚?
印广:
当然不能!
信众:
同样道理,公民有信教权,但是,末成年时不能信教。
印广:
你这可是移花接木、桃代李僵。
信众:
怎讲?
印广:
《民法典》婚姻家庭篇有规定,公民有婚姻自由权,并有结婚年龄规定,男满22岁,女满20岁。请问,《宗教事务条例》,有公民有信教权之规定,有否信教年龄规定?再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4条第1款,可是明确、具体规定“缔约国应尊重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和宗教自由的权利”。
信众:
联合国的东西,与我们有多大关系?
印广:
中国政府在此缔约签字,作为缔约国家,就必须遵守。
信众:
国家那是应付而已,你也当真?
印广:
你呀,这是什么话?五千年文明古国,共产党当家作主,还能这样?中华民族,自古信义为重,岂可拿着国格,玩世不恭!你把国家尊严
哪里去了?
信众:
未成年人还没辨别能力。
印广:
N0!信教与否,与生俱来!小孩从小信教,乃至引导家人、他人信教之事,屡见不鲜!再说,他们信教与否、信何种教,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引领。需要你我操心吗?
信众:
监护人?
印广:
此《公约》还规定,“缔约国应尊重父母并于适用时尊重法定监护人以下的权利和义务,以符合儿童不同阶段接受能力的方式指导儿童行使其权利。”也就是说,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利按自己的意愿使儿童接受何种信仰和宗教的教育并且有权利指导其行使信仰自由的权利。
信众:
那你认为,国家侵犯儿童信教权利了?
印广:
N0!国家法律没有丝毫侵犯!不仅从法理上圆满地保护了未成年人信教与不信教的权利,而且从法律事实上真正践行、保障未成年人信教与不信教的权利。
信众:
何以见得?
印广:
千古幼儿入寺,为小和尚,汝见哪朝哪代哪届政府,说个不字?少林小僧更是风光全球,又有哪国哪党哪个教派,说“长”道“短”?然而,侵犯未成年人信教,眼下不乏其事。
信众:
怎讲?
印广:
一些不明事理之人,凭着一己“善良愿望”以及似是而非逻辑推理,将侵犯未成年人信教行为,一厢情愿地绑架到国家法律头上。如汝所言:“荒腔走板”。何况印广所讲,并非权、小宗教,而是“圆实宗教”,而是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从“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战略”上,“深入挖掘教义、教规”,而其内容实质与MKS主义、MZD思想中的宇宙本体论,一脉相承,完全一致!既如是说,自应当作社教、国教、党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且是通过对宗教、国教“深入挖掘”而提升了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大力宣扬。印广坚信,党和国家终有一天会给“宇宙本体论”的“圆实佛教”“圆实宗教”一个明确的交待。
印广
虎年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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